关于授予东方绿舟等四家单位“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称号的决定
[摘要] 上海市环保局、北京市环保局、浙江省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环发〔2006〕2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经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定、国家环保总局和科技部的审定和公示,现决定授予上海东方绿舟、北京排水科普展览馆、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等四家单位“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称号。 希望四家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科普基地建设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推动环保科普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发布日期] 2008-01-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科普;环保局;暂行办法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