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命名第三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各试点地区和单位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预验收,经我局考核、公示和审定,决定命名北京市密云县等84个地区和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希望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再接再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创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我局《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的要求,积极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三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发布日期] 2004-12-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保护局;示范区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