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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 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二)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三)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四)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五)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三)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四)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五)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六)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应急措施);(七)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持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一)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二)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三)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设备;(四)污染物处理设施种类和能力;(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报告要求;(六)定期检验记录;(七)有总量控制义务的排污者,其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规定污染物排放总...(八)有清洁生产审核义务的排污者,其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规定清洁生产...(九)其他应执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要求。(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三)排污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土地功能或环境功能经过调整,不适宜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排污口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三)保证污染防治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四)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不得超出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控制指...(五)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向环境保...(六)按规定进行监测和计量,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污情况...(七)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八)按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后,未申请延续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达到规定条件不予延续的;(三)排污者被依法终止的;(四)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五)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二)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调查处理的;(三)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四)在排污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五)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渎职行为。(一)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未达到排污口规范化要求或擅自改变排污口位置、增加排污口数量...(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去向的;(五)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段、季节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重大改变未及时申报的;(七)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向社会公布其排污情况的...(八)拒绝现场检查、排污监测或拒绝提供资料的;(九)将污染防治设施委托给没有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一)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将污染物未经完全处理排入环境,且...(三)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浓度、数量超过...(四)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排污许可...(三)租用、借用、买受排污许可证的;(四)排污许可证遗失、毁损后未及时补办的。(一)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流域、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内,设区的...(二)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三)火电、石化、钢铁、有色、水泥、造纸、化工、酿造、印染等行业...(一)为了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二)规范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减轻或者避免排放污染物对群众利益...(三)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推行总...(四)为了规范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深化环境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一)立法框架(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与条件(三)排污许可证的分级审批管理(四)依证强化对排污者的监管(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七)排污许可证与有关环境管理政策之间的关系
关于征求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拟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08年2月6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发布日期] 2008-01-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排污;许可证;排污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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