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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淮河流域同步监测工作的通知
[摘要] 河南、安徽、山东、江苏省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总局工作部署,从2003年起,在淮河流域每年开展水质、入河排污口和重点污染源同步监测。请你局按照本次《淮河流域同步监测方案》(见附件)的要求,组织监测站进行采样和分析,按方案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发布日期] 2003-08-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监测;监测站;同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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