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培训班的通知(环办函[2010]197号)
[摘要] 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局),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为提高地方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的认识,推动地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根据2010年全国性环保业务培训计划,我部定于2010年3月底举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培训班。现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0-02-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负责同志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