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09年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情况的函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和国务院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现请你厅(局)将本辖区内各级环保部门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内单位及正在申请或拟申请列入名录单位的有关情况(见附件一)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部。将列入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2009年度经营情况及汇总情况(见附件二)于2010年3月31日前报送我部。电子件请发送到联系人信箱。
[发布日期] 2009-12-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名录;废物;工商户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