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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海门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摘要]
海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海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决定授予海门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发布日期] 2002-11-0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海门市;环境保护;模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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