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盘锦市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通过验收的通知
[摘要]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 你局《关于对盘锦市国家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基地试点工作进行验收的请示》(辽环发[2003]70号)收悉。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我局《关于将辽宁省盘锦市列为国家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基地的批复》(环函[2002]338号)意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条块结合联动,动员全民参与”的原则,推进了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做到资金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责任到位。强化了基地环境监管,保证了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持续健康发展。经审定,盘锦市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符合《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环发[2003]65号)的要求,将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西安生态养殖实验场等10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命名为“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发布日期] 2003-09-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盘锦市;有机;基地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