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68921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关于开展第二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要] 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我部于2008年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2008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决定在你省(市)开展第二期试点工作。
[发布日期] 2009-07-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危险废物;试点工作;台账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73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