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
[摘要] 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铜钼矿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输水管线环境影响评价,铜钼矿资源开发工程拟以海拉尔河地表水作为矿区建设期和运营期的供应水源,取水地点在海拉尔河左岸。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铜钼矿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7〕418号)同意了该取水方案。经查,你公司取水工程于2008年4月26日开工建设,未经我部批准擅自将工程取水口建设在呼伦湖(达赉湖)西岸,25公里输水管线中的8公里位于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09-01-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影响;钼矿;乌努格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