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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上海市崇明县、广东省珠海市等22个市、县(市、区)“国家生态市、县(市、区)”称号的公告
[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海市崇明县、广东省珠海市等22个市、县(市、区)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市、县创建,目前已经达到国家生态市、县(市、区)考核指标要求。根据《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等规定,我部决定授予其“国家生态市、县(市、区)”称号。
[发布日期] 2016-01-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生态;珠海市;国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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