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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天然气净化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摘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天然气净化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于2004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已根据回复意见对该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再次对该标准征求意见,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0年11月2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发布日期] 2010-10-1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征求意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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