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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胶南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摘要] 胶南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你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你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国的环境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发布日期] 2005-11-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环境保护局;模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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