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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和调整北京市、天津市、南京市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
[摘要]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关于增设和调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环办〔2007〕4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北京市、天津市、南京市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作出调整(调整方案见附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各有关城市环保局抓紧实施。
[发布日期] 2008-02-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点位;同意;监测站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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