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
[摘要] 山东、青岛、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省(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培育海洋优势产业、打造蓝色经济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两部门)决定以发展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抓手,支持部分地方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并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域使用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等4个专项资金对相关工作予以支持。有关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发布日期] 2012-05-11 [发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海洋学与技术
[关键词] 实施方案;示范;高等学校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