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
[摘要]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据海洋功能区划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三条 海域使用论证是审批项目用海的科学依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 第四条 海域使用论证实行分级管理。
[发布日期] 2008-01-29 [发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海洋学与技术
[关键词] 论证;海域;使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