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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传输网络管理办法
[摘要]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传输网络(以下简称传输网络)的正常业务化运行,依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及有关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输网络管理主要包括各级传输网络节点有关人员、设备、线路、网络地址、网络安全以及运行维护等内容。  传输网络节点包括各级海域管理部门、国家、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同步数据中心、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网管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网管中心)。  第三条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负责传输网络运行的指导和协调;国家网管中心负责传输网络业务化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具体负责网管平台运行、传输网络安全、国家及省级传输网络运行和维护,指导省内传输网络运行;省、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负责本级传输网络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 传输网络实行网络管理员运行保障机制,各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设立网络管理员,并报国家网管中心备案。国家网管中心负责对全国网络管理员进行定期培训。 
[发布日期] 2008-07-24 [发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海洋学与技术
[关键词] 传输;网络;网管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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