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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体广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科技部核定或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
[发布日期] 2021-04-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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