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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有关考试考务费事项的通知
[摘要] 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 为规范相关考试、考务费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收费 (一)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在组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时,向广东省司法厅收取考务费,由广东省司法厅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发布日期] 2021-03-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考试考务费事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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