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21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的通知
[摘要]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2004年第9号令),现就境内外资银行(以下称“外资银行”)2021年度(2021年4月—2022年3月)中长期外债规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申报 (一)申报程序及截止时间。 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
[发布日期] 2021-01-08 [发布机构]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通知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