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摘要] 广西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西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发布日期] 2019-01-04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科学数据;科研数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