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摘要] 湖北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学数据管理,包括科学数据采集(征集)、加工、保存、汇交、共享与利用等内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指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所称法人单位,指湖北省境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湖北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各主管部门、法人单位分工负责。
[发布日期] 2018-11-01 [发布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科学数据;科研数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