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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学数据管理,包括科学数据采集(征集)...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指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所称法...第五条 湖北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各主管...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主要...第七条 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第八条 法人单位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第九条 省级科学数据中心是依托法人单位建立的专业化科学数...第十条 省级科学数据中心建设立项工作,由省科技厅依据其所...第十一条 省级科学数据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由省科技厅依据考...第三章 采集(征集)、加工、保存与汇交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需要,会同相关主...第十三条 科学数据采集(征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数据...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制定科学数据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会同相关...第十五条 落实科技报告制度,省内各级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科...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每年组织法人单位和省级科学数据中心开展...第十七条 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向省科学数据共...第四章 共享与利用第十八条 省科学数据共享交换服务系统是全省科学数据汇聚和...第十九条 省科学数据资源目录编制遵循“一数一源”原则,确...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汇总相关主管部门、法人单位和省级科学数...第二十一条 科学数据使用者通过省科学数据共享交换服务系统...第二十二条 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第五章 保密与安全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第二十四条 各法人单位、省级科学数据中心、省科学数据共享...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科学数据管理和开...第二十六条 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摘要] 湖北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学数据管理,包括科学数据采集(征集)、加工、保存、汇交、共享与利用等内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指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所称法人单位,指湖北省境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湖北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各主管部门、法人单位分工负责。
[发布日期] 2018-11-01 [发布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科学数据;科研数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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