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摘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支撑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 省级及以下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 省内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发布日期] 2018-09-03 [发布机构]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科学数据;科研数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