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地发挥科学数据的战略资源作用,支撑自治区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 全区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在自治区境内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相关活动主体,应按照国办发〔2018〕17号文件有关要求,做好科学数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学数据管理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开放谁受益和分级分类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发布日期] 2018-11-20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科学数据;科研数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