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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第四条 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分散自建、数...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全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省政府统筹、各部门...第七条 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第八条 省级和各市(州)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第九条 在吉林省内注册的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第十条 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建立吉林省科学...第三章 采集、汇交与保存第十一条 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吉林省科学...第十二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应建立科学...第十三条 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全省各级科技计划(专项、...第十四条 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发...第十五条 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第十六条 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保存制度,保障科学...第十七条 科学数据的汇交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第四章 共享与利用第十八条 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第十九条 法人单位要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积极推动科学数据出版和...第二十一条 科学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第二十二条 法人单位在汇交科学数据时需说明共享范围、...第五章 保密与安全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第二十五条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科学...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数据中心和法人单位应建立网络安全保障...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数据中心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水平,为推动“数字吉林”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科学数据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分散自建、数据共享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发布日期] 2018-12-14 [发布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科学数据;科研数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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