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水平,为推动“数字吉林”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科学数据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分散自建、数据共享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发布日期] 2018-12-14 [发布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科学数据;科研数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