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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二条(概念定义)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职责分工)第五条(原则要求)第二章资源管理平台第六条(资源管理平台属性)第七条(资源管理平台接入要求)第三章数据资源目录第八条(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属性)第九条(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第十条(资源目录管理要求)第四章数据采集第十一条(数据采集原则)第十二条(数据采集方式)第五章共享使用第十三条(共享使用原则)第十四条(共享使用方式)第十五条(共享服务模式)第十六条(共享更新机制)第十七条(使用限制)第六章安全保障第十八条(安全保障原则)第十九条(保密审查)第二十条(资金保障)第二十一条(机构与人员保障)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评估考核)第二十三条(效能监督)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适用性)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有效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与应用,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促进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经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
[发布日期] 2016-02-29 [发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科学数据;科研数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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