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摘要]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促进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使地震科学数据更好地为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是指实现地震科学数据开放和共用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科学数据的采集、处理、汇交、保管、服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震工作部门各单位收集并存档的各种地震科学数据,其他部门或单位为保障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而专门建设和管理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所收集并存档的地震科学数据,均属于共享范围。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由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构成。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设立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设立共享分中心。 第七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承担地震科学数据的汇集、整理、保管和服务工作。 共享中心负责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技术管理和对共享分中心的指导。
[发布日期] 2006-06-20 [发布机构] 中国地震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科学数据;科研数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