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9年第13号 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
[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商务部取消的19项由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5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在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将按程序修改,另行发布。
[发布日期] 2019-04-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事项;附件;证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