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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摘要]
(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发布日期] 2004-09-03
[发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规章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生育;城镇;修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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