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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摘要] (1986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凡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包括中央单位)和个人,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者外,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二条 ……
[发布日期] 1986-09-25 [发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规章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教育费;附加;产品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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