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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指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的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质检院,省审查中心: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指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147号)转发你们,自4月1日起,未经指定的检验机构不再具备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资格,不得接受化妆品生产许可委托检验……
[发布日期] 2011-04-06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质检;化妆品;检验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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