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教育费附加投入职业教育使用情况的通报
[摘要]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明确规定:“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据此,国家教育督导团在编……
[发布日期] 2011-08-16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教育费;教育;附加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