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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会筹备成立的批复
[摘要] 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会发起人:经审查,你们申请筹备成立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会的条件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同意筹备成立。请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自准予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
[发布日期] 2014-11-06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筹备;福建省;登记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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