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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以及省物……
[发布日期] 2016-05-18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医疗保险;可予;医疗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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