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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三部委关于不得自行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削减情况的通知
[摘要]
各市环保局、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不得自行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削减情况的通知》(环发[2007]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下列要求贯彻落实。……
[发布日期] 2007-03-16
[发布机构]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总量;污染物;削减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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