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公布,2010年两次修改,2016年修改)
[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 第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03-06-0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工程和技术(综合)
[关键词] 干流;河道;采砂 [时效性] Rev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