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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 商建函〔2018〕48号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青岛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商请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发布日期] 2018-02-0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工程和技术(综合)
[关键词] 试点;进口;汽车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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