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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金[2017]43号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 2017-05-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试点;农业;大灾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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