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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
[摘要]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发起人: 经审查,你们申请筹备成立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的条件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筹备成立。请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自准予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
[发布日期] 2015-03-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食品科学和技术
[关键词] 筹备;保健食品;登记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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