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函
[摘要] 民函〔2017〕24号各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在此日前登记但未认定为慈…………
[发布日期] 2017-02-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基金会;年度;报告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