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上海合作组织睦邻友好合作委员会筹备成立的批复
[摘要] 上海合作组织睦邻友好合作委员会发起人: 经审查,你们申请筹备成立上海合作组织睦邻友好合作委员会的条件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筹备成立。请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自准予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
[发布日期] 2013-01-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筹备;合作;登记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