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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摘要]
民电〔2008〕89号四川、广东、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为做好四川汶川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8-05-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殡仪馆;遗体;救治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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