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
[摘要] 中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协会发起人: 经审查,你们申请筹备成立中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协会的条件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筹备成立。请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自准予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
[发布日期] 2012-09-0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计算机科学(综合)
[关键词] 筹备;登记;互联网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