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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基金会2009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为了做好基金会2009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0-01-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基金会;年度;汶川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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