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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4号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 2014-09-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地名;普查;补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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