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摘要]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五峰县人民政府驻地由五峰镇回迁至渔洋关镇的请示》(鄂政文〔2009〕5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由五峰镇迁至渔洋关镇。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发布日期] 2011-04-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关镇;五峰;人民政府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