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康定县设立县级康定市的批复
[摘要]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康定县撤县设市的请示》(川府〔2015〕1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康定县,设立县级康定市,以原康定县的行政区域为康定市的行政区域。康定市人民政府驻炉城镇茶马路1号。康定市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管辖。…………
[发布日期] 2015-02-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批复;康定县;行政区域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