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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海峡两岸邮政交流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
[摘要] 海峡两岸邮政交流协会发起人: 经审查,你们申请筹备成立海峡两岸邮政交流协会的条件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筹备成立。请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自准予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
[发布日期] 2012-08-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筹备;登记;邮政交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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