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赋予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载体协调会纪要》精神,经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确定民政部门为村(居)民委员…………
[发布日期] 2017-08-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代码;信用;统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