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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登记表的简要说明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
[发布日期] 2009-04-30 [发布机构] 中国地震局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地球科学(综合)
[关键词] 中国地震局;地震;异常现象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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